常州大秦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惠能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2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商初字第438-3号
原告常州大秦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陈渡村委高家村36号。
法定代表人薛宁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常州市惠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红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大秦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惠能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大秦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大秦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大秦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10元,减半收取326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605元,由原告常州大秦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包曦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