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5民初4304号
原告:成都城市天地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二路10号1栋1**11楼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侨凤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向阳镇顺江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成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城市天地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华侨凤凰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城市天地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城市天地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雷 雨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