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32民初467号
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对原告***、**、***、***、蔡芪、***、任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第三人赤城县林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冀073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9)冀073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9页第15行的“***”补正为“**”;
二、(2019)冀073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5页第14行的“35,876.18元”补正为“16,136.18元”;
三、(2019)冀073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6页第13行的“35,876.18元”补正为“16,136.18元”。
审判员 汤 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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