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4财保3号
申请人:赤峰宏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赤峰睿格品盛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赤峰宏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赤峰睿格品盛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赤峰睿格品盛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在林西县新城子人民政府工程款28000元予以停止支付,申请人赤峰宏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投保的保险金28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了担保财产凭证,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停止支付被申请人赤峰睿格品盛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在林西县新城子人民政府工程款28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在保险金额28000元内对申请人赤峰宏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