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东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佛山市东方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604执保1426号
申请人:广东东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4栋1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2993849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家健,分别系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闻广。
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华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26521040E。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东方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51号29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64588743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东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佛山市东方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东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佛山市东方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17366.5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广东东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东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佛山市东方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17366.5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东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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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