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17464号之一
原告: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8XM。
法定代表人:邓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梅,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东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9U。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原告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东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47.44元(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风娥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单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