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3092号
申请人:广东东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4栋1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2993849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联众戒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63号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000568259701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东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联众戒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联众戒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624314.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东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联众戒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624314.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641.57元,由申请人广东东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