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5执513号之一
被执行人:河南富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55830226X2,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映湖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宋端侠。
申请执行人温县华金再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富兴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富兴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富兴建设有限公司在焦作中旅银行50×××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8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