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5民初1586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富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5830226X2
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映湖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宋端侠,经理。
被申请人:焦作越景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47N7TA1Y。
住所地:温县温泉镇人民大街南段华豫溪谷小区13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福,经理。
被申请人:焦作市兴宏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0533878865。
住所地:博爱县清化街道办事处小中里村北。
法定代表人:高杰,经理。
申请人河南富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焦作越景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兴宏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富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焦作越景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兴宏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23379.5元,冻结期限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焦作越景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兴宏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23379.5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天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