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富兴建设有限公司

温县华金再生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富兴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5民初435号之一
申请人:温县华金再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司马大街与吉祥大道交汇处向西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4691R89D。
法定代表人:刘小军,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富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映湖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55830226X2。
法定代表人:宋端侠,经理。
申请人温县华金再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富兴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温县华金再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富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查封期限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富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毛天亮
审 判 员  李友谊
人民陪审员  刘小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