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执67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富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映湖路中段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55830226X2。
法定代表人:宋端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琨鹏,河南法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金林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米河镇东竹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56PHJ3U。
法定代表人:张保献,该公司执行董事。
河南富兴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金林铝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81民初9843号民事判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河南金林铝业有限公司退还河南富兴建设有限公司安全保证金120,000元,具体付款方式为:河南金林铝业有限公司自愿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每月28日前支付河南富兴建设有限公司安全保证金30,000元;二、若河南金林铝业有限公司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河南富兴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河南金林铝业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河南富兴建设有限公司可就未支付的剩余全部保证金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6月15日起至河南金林铝业有限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未退还的保证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3%的标准计算)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河南金林铝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富兴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河南金林铝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河南金林铝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金林铝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本案已轮候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对被执行人河南金林铝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河南金林铝业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到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河南金林铝业有限公司的房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金林铝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富兴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红亮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二〇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崔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