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22民初2699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富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映湖路中段26号。
法定代表人:宋端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富兴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皇真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