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富兴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恒兴爆破拆除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02民初725号
原告:河南恒兴爆破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栋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吕兰花,解放区众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恒兴爆破拆除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恒兴爆破拆除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恒兴爆破拆除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恒兴爆破拆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实际缴纳1150元),由原告河南恒兴爆破拆除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莉
审判员原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