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建利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衡水建利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阿里地区广播电视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藏2523民初213号
原告:衡水建利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7L6HG3T,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前马庄。
法定代表人:**,女,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人,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阿里地区广播电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500741931718M,住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噶尔县狮泉河镇滨河北路**。
负责人:***,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系阿里地区广播电视局局长,住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噶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噶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兴海,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住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噶尔县。
原告衡水建利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阿里地区广播电视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衡水建利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阿里地区广播电视局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720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7年10月27日,阿里地区广播电视局(原阿里地区新闻出版广电局)与衡水仁剑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阿里地区“十二五”革吉、措勤县两县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建设项目合同书,将项目承包给衡水仁剑钢结构有限公司承建。因衡水仁剑钢结构有限公司欠衡水建利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借款不能偿还,于2018年8月1日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衡水仁剑钢结构有限公司将享有的阿里地区广播电视局的债权转让给衡水建利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并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为此,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阿里地区广播电视局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及理由属实,但需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该款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阿里地区广播电视局于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衡水建利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1172045元(壹佰壹拾柒万贰仟零肆拾伍元整);
二、此款付清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原告衡水建利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衡水仁剑钢结构有限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找被告阿里地区广播电视局索要工程款。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348元,减半收取7674元,由原告衡水建利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杨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群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