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马帆、爱拍(上海)拍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浙0106民初351号
原告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爱拍(上海)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拍公司)、上海泫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泫龙公司)、马帆、浦其芳、巨燕、盛薇、陈梁、王宇鸣、张美娟、张一君、彭惠平、张昊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后原告申请撤回对巨燕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俞玲丽,被告爱拍公司、马帆、浦其芳、盛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峰,被告王宇鸣、张美娟、张一君、彭惠平,被告张昊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俊杰到庭参加诉讼。证人徐某出庭接受质询。被告泫龙公司、陈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又于2020年4月29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俞玲丽,被告爱拍公司、马帆、浦其芳、盛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峰,被告张美娟、张一君,被告张昊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俊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泫龙公司、陈梁、王宇鸣、彭惠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俞玲丽,被告爱拍公司、马帆、浦其芳、盛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峰,被告张一君,被告张昊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俊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泫龙公司、陈梁、王宇鸣、张美娟、彭惠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各合同当事人均未在《增资协议》的前面正文内容页未签字盖章,仅在最后一页签字盖章,泫龙公司、原告加盖了骑缝章。马帆、陈梁、王宇鸣、张美娟、张一君、彭惠平辩称自己当时签订的合同并非现原告提供的《增资协议》,协议内容被替换的意见,对此本院认为,马帆提供的《增资协议》及其附件《回购协议》原件与原告提供的《增资协议》及其附件《回购协议》原件内容一致,合同中载明合同一式十一份,各方各执一份,在本案起诉前,马帆、陈梁、王宇鸣、张美娟、张一君、彭惠平均未对合同内容不一致向原告提出过异议,陈梁、王宇鸣、张美娟、张一君、彭惠平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在合同签订前其对合同条款进行过修改,其未能提供充足证据推翻原告提供的合同内容真实性,仅凭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提供的合同版本即最终签订的合同版本,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增资协议》及其附件《回购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提供的《增资协议》及其附件《回购协议》的约定,泫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落实项目合同的,原告有权要求马帆按照《回购协议》确定的标准回购股权。现泫龙公司未能按约落实项目合同,故原告要求马帆回购原告持有的泫龙公司的股份并支付股份回购款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现无证据证明原告曾在起诉前向马帆提出过回购要求,本院以向马帆公告送达副本之日(2019年10月14日)作为原告向马帆提出书面回购请求之日。原告主张的股权回购款少于实际可主张数额,本院以原告主张的金额为准,即3790438.36元。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回购协议》的约定,马帆应在“请求日”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2019年11月11日)支付回购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款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六十日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金额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本院酌情将逾期支付回购款违约金统一调整为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9年11月12日起算。原告主张的律师费88000元、担保费5079.48元,属于《回购协议》中约定的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原告已实际支付且费用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回购协议》的约定,担保方自愿为泫龙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爱拍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对保证方式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对泫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回购协议》上“浦其芳”的签字、《增资协议》上“张昊申”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未有证据证明浦其芳、张昊申授权他人签字,两人事后亦未追认,故原告要求浦其芳承担连带责任及张昊申支付违约金的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泫龙公司及其各创始股东就项目合同的落实作出承诺与保证,项目公司及其各创始股东未履行承诺违约的,原告有权要求马帆履行回购义务,同时要求泫龙公司及其各创始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具有填补损失的功能。泫龙公司未能落实项目合同,原告诉请要求马帆根据《回购协议》支付股份回购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弥补其损失,又同时诉请要求马帆、泫龙公司、盛薇、陈梁、王宇鸣、张美娟、张一君、彭惠平根据《增资协议》支付违约金,但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况,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50万元。泫龙公司、陈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28日,原告(丙方,增资方)与泫龙公司(甲方)、马帆(乙方一)、盛薇(乙方二)、“巨燕”(乙方三)、陈梁(乙方四)、王宇鸣(乙方五)、张美娟(乙方六)、张一君(乙方七)、彭惠平(乙方八)、“张昊申”(乙方九)签订一份《增资协议》,载明:鉴于:……泫龙公司作为炫高全国乐园独家授权的开发主体负责所有炫高主题乐园项目落地建设与运营,泫龙公司负责建设的第一座炫高主题乐园坐落于上海松江区,将以11个达高经典动漫形象为主题,初步确定规划开发土地:地块SJT10101:地块SJT1010114A目土地”),以河为界,第一期300亩、第二期220亩,0.4容积率,开发建筑面积按照:40%达高乐园,20%学校,20%产业,20%住宅(简称“项目”),项目将于2017年10月进行土地的招拍挂,2018年3月开始土建,预计2019年开园。甲方及乙方希望丙方对公司进行增资,合作完成项目的投建,并承诺将后续项目相关的机电、信息化工程承包给丙方。甲方与乙方计划于2017年10月成立项目公司,引进包括宝能、碧桂园、中科建等在内的股东,负责主题乐园项目的承建(简称“项目公司”)。丙方在未取得后续项目合同的情况下,为保障资金安全,丙方与乙方一同意签订回购协议(附件一),且乙方一承诺就股权的回购款支付提供相应的担保。丙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对公司进行增资,且甲方及乙方亦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接受丙方的增资。为此,本协议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本次交易之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本次交易安排: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丙方通过增资形式对公司进行投资,具体如下:1.1增资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以共计人民币300万元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其中6.036万元计入注册资本,293.96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取得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基于完全摊薄基础上(即任何创始股东或任何第三方已完全行使其认购权、可转换债权或其他可转换为公司股权的权利之后形成的公司股权结构)共计约0.6%的股权。本次增资后对应的公司估值为5.03亿元,届时创始股东与增资方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认缴出资额及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变更如下:马帆认缴出资750万元,持股比例74.55%;盛薇认缴出资50万元,出资比例4.97%;原告认缴出资6.036万元,出资比例0.6%;巨燕认缴出资30万元,出资比例2.99%;陈梁认缴出资30万元,出资比例2.99%;王宇鸣认缴出资30万元,出资比例2.99%;张美娟认缴出资30万元,出资比例2.99%;张一君认缴出资20万元,出资比例1.988%;彭惠平认缴出资20万元,出资比例1.988%;张昊申认缴出资40万元,出资比例3.976%。1.2增资款的用途: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公司应根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预算方案和商业计划将从增资中获得的增资款全部用于主营业务拓展、日常运营资金和公司经营所需的其它合理用途。1.3文件签署及变更登记流程:(1)鉴于乙方一于本协议签署前将股权转让于乙方九的工商变更登记尚未完成,创始股东和公司应当在交易文件签署完毕后,立即着手办理乙方一将股权转让于乙方九的工商变更登记。(2)乙方一将股权转让于乙方九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创始股东和公司应当尽快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工商变更文件及《公司章程》报至公司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主管机构办理本次交易所需要的登记及备案等手续,取得公司新的营业执照(原则上应当在本协议签署日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交割日后的四十个工作日)。(3)本次交易的相关登记和备案等手续由公司负责办理,其他各方予以必要的配合。各方同意签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主管机构不时要求提供的必要和合理的法律文件,以促成本次交易所需要的登记和备案等手续尽快完成。第二条增资款的缴付:2.1交割:本协议第五条所述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后,增资方依据本协议之约定向公司指定账户完成增资款的全部缴付视为本次交易交割,交割完成之日为交割日(简称“交割日”)。2.2增资款的缴付:增资方应在第五条所述的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按本协议1.1条约定,将增资款全部划入公司提前以书面形式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三条公司与创始股东的陈述与保证:……3.1项目合同的落实。公司必须要求项目公司进行后续项目合同的落实,具体如下:1、项目公司在本协议签署日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工商注册,并在2017年12月底前通过招拍挂中标第一幅项目土地。2、在2018年1月底前,公司需要按照约定,落实项目公司与丙方之间总合同不低于5亿元,第一年不低于3亿元的机电及智能化项目合同的签署。3、在2018年3月底前启动项目建设,项目公司与丙方签署正式合同并支付项目预付款(不低于项目合同金额的30%)。项目公司未能完成3.1条约定的任一事项,丙方有权按照回购协议(附件一)要求乙方一回购股权,乙方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丙方回购。……第五条增资的先决条件:5.1增资方履行支付增资款的义务应以下列先决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为前提:(1)甲方、乙方一与丙方之间已签署回购协议(附件一);(2)乙方一将股权转让于乙方九的工商登记完成;(3)公司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未发生变化。……第八条违约责任:8.1如果本协议各方中任何一方(“违约方):(i)做虚假、误导性的陈述或保证,或(ii)没有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保证、义务或承诺,且经守约方催告后仍未予以弥补的,该行为应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依据本协议相应条款行使相关权利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就违约行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450万元。8.2如任一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由所有乙方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或项目公司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公司按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由乙方对丙方承担连带责任。8.3甲方或乙方的行为适用本协议附件一回购协议约定的,丙方有权要求乙方一履行回购义务,同时并不影响丙方按照本协议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的履行。 泫龙公司(甲方)、马帆(乙方)、原告(丙方、增资方)、爱拍公司(丁方、担保方一)、“浦其芳”(戊方、担保方二)签订《附件一:回购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包括甲方在内的公司原股东与乙方已签署《增资协议》,约定乙方在未取得后续项目合同的情况下,为保障资金安全,乙方与甲方同意签订回购协议,且甲方承诺就股权的回购款支付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条股份回购:1.1甲方及乙方需要求并监督项目公司按约定时间完成如下事项:1、项目公司在本协议签署日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工商注册,并在2017年12月底前通过招拍挂获得项目土地。2、在2018年1月底前,公司需要按照约定,落实项目公司与丙方之间总合同不低于5亿元,第一年不低于3亿元的机电及智能化项目合同的签署。3、在2018年3月底前启动项目建设,项目公司与丙方签署正式合同并支付项目预付款(不低于项目合同金额的30%)。若项目公司未完成1.1条约定的任一事项,丙方有权要求乙方回购丙方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1.2回购价款的计算:回购价款=丙方支付的增资款×[(1+7%)÷365×丙方实际支付增资款之日(含)至乙方向丙方支付回购价款之日(不含)之间的天数]。1.3项目公司未能完成1.1条约定的任一事项,丙方根据约定要求乙方主张回购股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回购。自任一回购条件成就之日起,丙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的回购请求(该日为“请求日”),乙方应自“请求日”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丙方的要求一次性将回购价款支付至丙方届时指定的收款账户。1.4如乙方未能在“请求日”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回购价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付未付款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六十日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应付未付款金额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丙方支付违约金。第二条担保条款。3.1丁方和戊方自愿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乙方应向丙方支付的回购价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丙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保证期间为两年,自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回购价款之日起开始计算。 2017年10月20日,原告转账支付给泫龙公司30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浦其芳、张昊申的申请,委托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对2017年9月28日签订的《增资协议》附件一《回购协议》担保方二“浦其芳”的签字是否系本人所签、2017年9月28日签订的《增资协议》签字页乙方九“张昊申”的签字是否系本人所签进行司法鉴定。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1、标称日期为“2017年9月28日”的《增资协议》附件一《回购协议》签字页中的“浦其芳”签名字迹与样本中浦其芳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2、标称日期为“2017年9月28日”的《增资协议》签字页中“张昊申”签名字迹与样本中张昊申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浦其芳、张昊申各垫付鉴定费18400元。庭审中,马帆自认《回购协议》签字页中的“浦其芳”签名系马帆代签。 另查明,企业登记资料显示,泫龙公司(原名上海炫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设立。2017年12月11日,泫龙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变更为1006.036万元,投资人(股权)由马帆、张美娟、巨燕、彭惠平、王宇鸣、陈梁、盛薇、张一君变更为马帆、张美娟、巨燕、彭惠平、王宇鸣、陈梁、盛薇、张一君、张昊申、原告。 又查明,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向马帆公告送达副本。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申请保全,支付律师费88000元、保全保函担保费5079.48元。
一、马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回购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泫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份,支付给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股份回购款3790438.36元,并以未付股份回购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马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88000元,担保费5079.48元; 三、爱拍(上海)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马帆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爱拍(上海)拍卖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马帆追偿; 四、马帆、上海泫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盛薇、陈梁、王宇鸣、张美娟、张一君、彭惠平支付给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0元; 五、驳回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2630元,由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697元,由马帆负担41933元,爱拍(上海)拍卖有限公司对其中的371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泫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盛薇、陈梁、王宇鸣、张美娟、张一君、彭惠平对其中的478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爱拍(上海)拍卖有限公司、上海泫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帆、盛薇、陈梁、王宇鸣、张美娟、张一君、彭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鉴定费36800元,由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张昊申;由马帆负担18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浦其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长  陈 晶 人民陪审员  郑仁孝 人民陪审员  桑苏华
书 记 员  王超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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