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网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23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网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园一路18号A楼15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6号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新建路2号3幢1号10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浙江网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1238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共同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浙江网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网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金子明 审判员** 二○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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