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23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网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园一路18号A楼15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6号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新建路2号3幢1号10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浙江网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1238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共同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浙江网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网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金子明
审判员**
二○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