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41408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3月15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兰州浩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亚太工业科技产业总部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93218219D。
法定代表人:方文瑜。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智睿,男,汉族,1971年8月28日生,户籍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兰州浩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兰州浩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兰州浩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田阿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尤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