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野桥隧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大道租赁有限公司与陆野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05民初112号

原告:***大道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宣化区洋河南镇安平西街2号湖岸小镇。

法定代表人:左海青,经理。

被告:***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体育西路4号新华4号楼2-2-4号。

法定代表人:罗亚柱,负责人。

***大道租赁有限公司与***隧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大道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道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琛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