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05民初112号
原告:***大道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宣化区洋河南镇安平西街2号湖岸小镇。
法定代表人:左海青,经理。
被告:***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体育西路4号新华4号楼2-2-4号。
法定代表人:罗亚柱,负责人。
***大道租赁有限公司与***隧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大道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道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琛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