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民初8601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体育西路4号新华4号楼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59301642。
法定代表人:罗亚柱,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4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隧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 旭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