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929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
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晋0929诉前调书xx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晋0929执1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