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4民初1181号
原告:南京瑞众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586号。
法定代理人:施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瑞众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瑞众塑胶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瑞众塑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瑞众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726元,保全费681元,以上合计1407元由原告南京瑞众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