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知民初字第168号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住所地在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维尔Be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衡雪,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晔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顾正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俞梦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