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2财保2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4-703室。
法定代表人:耿叶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书江,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山西路众道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303号501、502室。
法定代表人:袁长海,经理。
被申请人:***市顺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石太高速公路鹿泉收费站匝道口。
法定代表人:张惠霞,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路众道桥有限公司、***市顺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8)冀1182执保6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山西路众道桥有限公司京衡高速2018XSG项目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行13050171740800001355-1账户存款60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山西路众道桥有限公司账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路众道桥有限公司京衡高速2018XSG项目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行13050171740800001355-1账户存款6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孟深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齐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