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4173号之一
原告:徐州绿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柳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0676119570。
法定代表人:周益强,职务: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顺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石太高速公路鹿泉收费站匝道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777280331。
法定代表人:张惠霞,职务:总经理。
原告徐州绿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顺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徐州绿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徐州绿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绿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3.00元,由原告徐州绿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巧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