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顺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东光县博文化工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顺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财保173号

申请人:***博文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照军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

被申请人:***市顺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惠霞

地址:***市鹿泉区。

申请人***博文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顺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保全价值90万元)。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顺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万元,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志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