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顺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绿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顺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4173号之二

原告:徐州绿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柳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0676119570。

法定代表人:周益强,职务: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夏鹏,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马汉,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顺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石太高速公路鹿泉收费站匝道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777280331。

法定代表人:张惠霞,职务:总经理。

原告徐州绿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顺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冀0110民初417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石家庄市顺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460元或查封其它价值相当的财产。原告徐州绿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石家庄市顺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巧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