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通线缆有限公司

泰通线缆有限公司与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4437号
原告:泰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会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淑红,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5号。
法定代表人:杨乾坤。
原告泰通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泰通线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已全额支付拖欠泰通线缆有限公司的全部货款。
本院认为,泰通线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于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通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泰通线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苑丹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