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通线缆有限公司

泰通线缆有限公司与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财保57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泰通线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因申请人泰通线缆有限公司表示原告公司没有合适的担保财产提供,故请求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现查,申请人泰通线缆有限公司亦未在七日内预交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泰通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郑宇昕
法 官 助 理   王 飞 书  记  员   陈妮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