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通线缆有限公司

泰通线缆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02民初137号



原告:泰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会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山,男,1962年4月5日出生,系泰通线缆有限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苏州路。。

被告:***,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本院于2021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泰通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孙***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无法通知被告***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泰通线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2元,在本裁定生效后原告泰通线缆有限公司凭诉讼费票据申请退费。投递费76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2548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毕 建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