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通线缆有限公司

泰通线缆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984民初217号
原告:泰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会大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68135281X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泰通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通线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光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泰通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4555.1元;2、诉讼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3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货物并签订买卖合同,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没有支付合同货款104555.1元,该欠款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章光南未作答辩。
原告泰通线缆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1、2015年8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金额104555.1元;2、2015年8月13日被告章光南签字确认的供货清单一份,证实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将货物全部供应给了被告。经综合审查判断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章光南购买原告货物及欠原告货款的数额,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并结合本案予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章光南购买原告泰通线缆有限公司型号为YJV的电力电缆,其中规格为4×25+1×16的电力电缆385米、单价每米53.18元;规格为5×16的电力电缆380米、单价每米37.67元;规格为4×150+1×70的电力电缆245米、单价每米284.76元,价款合计104555.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泰通线缆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价值104555.1元的电力电缆,但被告章光南至今未给付原告货款104555.1元。
本院认为,被告章光南欠原告泰通线缆有限公司货款104555.1元未还,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及被告签字的供货清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作为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属于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的规定,被告章光南应承担偿还原告泰通线缆有限公司货款104555.1元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章光南给付原告泰通线缆有限公司货款104555.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6元,由被告章光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