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4民初3511号
原告:泰通线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68125281X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泰通线缆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通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金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