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三环科技有限公司

高先与烟台三环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3民初5450号
原告:高先,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朋,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志,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烟台三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A-46小区。
法定代表人:解毅飞,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翔,山东广宇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翔,山东广宇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先与被告烟台三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高先与三环公司2003年6月6日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三环公司支付高先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报酬差额118641.6元;3.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9309.95元;4.2008年至2009年4月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00817元;5.返还押金50000元及投资费用20000元;6.支付经济补偿金358434.8元;7.三环公司为高先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档案及保险转移手续;8.诉讼费用由三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高先于2002年5月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三环公司股东)工作,于2003年6月到三环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从2003年开始在青岛工作,主要工作地点在青岛市李沧区。自2018年10月起,三环公司开始拖欠高先报酬费用,导致青岛方面工作无法持续。期间,高先曾多次向三环公司要求及时支付相关报酬费用,以免影响青岛办事处正常运营,无果后被迫申请辞职。高先多次要求三环公司派人进行工作交接。三环公司未批准辞职,未派人交接工作,拒绝办理解除手续,并拖欠报酬费用。高先与三环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6月到期,单位再未续签。工作期间,三环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要求高先交付押金50000元、投资费用20000元。三环公司未依法安排带薪年休假、未支付防暑降温费等费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三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原告基于以上原因再次于2019年4月15日书面致函三环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结清并支付劳动报酬、费用、带薪年休假报酬、经济补偿金并办理交接。高先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书,遂诉。
三环公司辩称,1、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03年6月6日至2019年1月22日;2、已足额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22日工资,平均每月2565.15元。双方在产品承包责任书中明确约定除工资外,三环公司不再承担高先产生的任何费用,三环公司支付的费用属于青岛办事处,用于办事处的各项花费,不属于高先。三环公司开具发票的费用为青岛办事处各种花费,而非高先的工资。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诉请已过仲裁时效;4、2008年至2016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已过仲裁时效;关于2017年、2018年年休假,高先工作时间自由,可自行安排休假,实际休假时间远超年休假;高先耗费大量时间用于其他公司,三环公司无需另行安排年休假,无需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5、高先支付的50000元不是押金,而是应交回的货款;三环公司收到的20000元投资款是公司给外派人员的奖励;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高先该项诉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6、三环公司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用工行为,高先系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三环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7、本案经仲裁程序后,三环公司曾多次联系高先,要求其回烟台办理离职相关手续,并向高先邮寄了办理离职的相关材料,均未得到回应。因此,高先一直未办理离职手续的责任不在三环公司一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高先于2019年5月21日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为:确认2005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高先与三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三环公司支付高先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15日提成工资140135元;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7310元;2008年和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00817元;返还押金50000元及投资费用20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58434.8元;2008年至2018年防暑降温费4360元;办理档案及保险转移手续。仲裁裁决:确认2005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高先与三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三环公司为高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驳回其他仲裁请求。高先不服,提起本诉。
2、2003年6月6日、2007年6月7日,高先与三环公司分别签订劳动合同两份。2010年6月5日,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一份,期限为2010年6月6日至2017年9月6日。高先主张双方2017年另签有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7月,但未就该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仲裁阶段,高先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为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三环公司予以认可,但主张未签原因在于高先。
2002年5月至2003年8月,高先由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缴纳社保;2003年8月至2018年12月,由三环公司缴纳社保。
3、2014年1月8日,高先与三环公司签订《五金产品承包责任书附件》一份,主要内容为:为调动办事处生产经营积极性,进一步充分发挥业务员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保证海尔业务的正常顺利展开,保证企业业务快速增长,根据多劳多得,风险共担的规则,经协商,承包费用包括接送货费用、房租、固定车费、手机费、生活补助等其他费用。公司除工资外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办事处由一名业务经理(刘成涛)和青岛办事处、黄岛办事处、大连办事处构成。其中青岛办事处包括高先、赵世兴、两个临时工,负责青岛、胶南、重庆、顺德事业部送货、质量的一切事宜,费用提成比例为1%,新品增加0.25%。另公司暂定奖励办法为,在完成公司计划、费用提成的基础上,各个办事处的外卖产品,公司根据产品的利润,一次性奖励销售产值的0.5%-2%。附件有效期为2013年12月24日至2014年12月23日。高先主张,其作为承包人应获得的劳动报酬除基本工资外,还包括承包提成,该提成与他人无关。三环公司主张,双方为劳动关系,非承包关系,约定费用为青岛办事处日常工作费用,不是高先个人提成。
2016年1月10日,高先与三环公司签订《销售承包责任书》一份,约定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多劳多得、鼓励开拓”的规定,经协商,确定高先的承包范围为三环公司所提供的塑料及五金配件、冰箱锁、冷柜锁、压铸件等产品的市场服务及相关市场信息搜集反馈以及开发新产品、新市场。责任期限为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双方另约定2016年销售计划、提成比例(正常送货按1%提成,外卖产品中公司承担运费的外卖厂家按0.5%提成,不承担运费的外卖厂家则按1%提成;高先主张2017年、2018年、2019年均应采用该比例)、奖励等事宜,三环公司确保应有的资金用于高先的工作,高先拥有责任书规定的自主权,人、财、物的选择和使用权。高先以其在三环公司的股份及分红作为风险抵押金。
三环公司主张2016年后双方未再签订承包责任书,而是由办事处上报费用,经审核后让办事处负责人开具发票,公司见票付款。高先主张,2016年后,双发继续依据承包责任书,以报销的方式支付报酬;办事处其他人员的工资均由高先支付,相关费用由高先垫付,后按照包干的方式进行结算,属于劳动报酬。
3、2018年1月至11月,三环公司按月支付高先一万至两万五千元之间不等金额。三环公司主张发放的是青岛办事处的运营费用。
高先主张双方之间劳动报酬适用提成制,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应发工资为136597.65元(包括基本工资、2018年10月至12月的提成金额、2019年1月至4月的费用),扣除七个月实发工资17956.05元(2565.15元×7个月),尚欠118641.6元。
2018年12月29日,三环公司财务朱海慧向包括高先在内的多人发送题为“2018年办事处费用提成核算表”的电子邮件,邮件显示2018年1月至12月,青岛办事处提成金额共计为222231元(10月、11月、12月共计52726元),且提成计算方法与前述《销售承包责任书》内容一致。三环公司主张该邮件是对外派人员的费用统计,并非最终确认结果。
高先提交2019年1月至4月的费用明细一份,证据显示青岛办事处此期间产生房租、住宿、车辆、送货及其他税费共计118641.6元。三环公司主张该证据为单方制作,对真实性有异议。高先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一份,主张其根据三环公司要求与案外人签订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租赁合同,租赁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厂房1500平方米,产生租金及相关水电卫生费共计76800元;2019年4月之后,货物保管在青岛市黄岛区,所产生的费用高先不再承担,应由三环公司自行与仓库方交接结算。三环公司对该证据未予认可。
三环公司提交高先2018年10月、11月、12月及2019年1月的工资条四份,证明高先月平均工资为2565.15元,公司一直足额支付。高先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主张应发基本工资应为3420.23元,且未包括提成工资。
2008年10月27日,高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三环公司20000元,款项来源注明为“股本”。三环公司主张该款为公司通过集资方式给高先的奖励,高先每年可得相应分红,对此高先可回公司办理交接,但该款不属于本案受理范畴,双方可自行协议或另案处理。
2015年7月2日,高先支付三环公司50000元。高先主张该款项为押金;三环公司主张为代收货款,该款项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
4、2018年12月22日,高先因个人原因向三环公司提出辞职。三环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19年1月22日。2019年4月15日,高先向三环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以拖欠工资、带薪年休假补贴、防暑降温费、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三环公司以工作未交接为由拒收该函。高先自认其工作到2019年4月,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本工资支付均持续至该时间,故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应为2019年4月15日。
2019年4月4日,三环公司复函高先,称高先迟延送货,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三环公司多次催促高先交接工作和库存商品,高先均未配合;高先在职期间,三环公司未拖欠工资,“3个月青岛办事处费用未付请你抓紧时间提供相关费用明细,公司有权利核实费用明细”。高先向本院提交该函件,并主张不认可不履行工作职能的内容,仅证明三环公司拖欠三个月费用未付。三环公司主张三个月费用未明确是哪三个月,且未说是提成,三环公司一直在强调高先的违规行为。
5、三环公司提交青岛共创工贸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打印件一份,主张高先创立该公司,该公司与三环公司经营范围高度相似。高先主张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2019年8月15日,高先收到三环公司邮寄的办理离职手续的相关材料。高先主张材料中无公司盖章及劳动合同解除报告书、档案和保险转移材料。
本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虽高先诉请确认的起始时间(2003年6月6日)超出仲裁主张范围,但三环公司对该时间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高先提出辞职后,三环公司仍继续发放2019年1月工资,后高先再次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公司以工作未交接为由拒收。结合三环公司对仲裁结果未提起诉讼的事实,本院综合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综上,高先与三环公司2003年6月6日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三环公司应依法及时为高先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高先在诉状中陈述,三环公司未支付报酬费用影响青岛办事处的正常运营,且其提交的2019年1月至4月的明细亦显示该费用性质为青岛办事处的房租、住宿、车辆、送货及其他税费。《五金产品承包责任书附件》、《销售承包责任书》中约定高先拥有青岛办事处的自主权,人、财、物的选择和使用权,三环公司除工资外,不再支付高先其他费用。高先庭审中陈述,办事处其他人员的工资均由高先支付,相关费用由高先垫付,后按照包干的方式进行结算。三环公司向高先出示的“2018年办事处费用提成核算表”中,提成费用的结算方式与约定相符。综合上述事实可知,高先系从三环公司处承包业务,获得提成费用,扣除青岛办事处运营成本后,获得剩余利润。本院认为,高先在订约、履约过程中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和议价能力,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均重视承包合同的个别性,该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具有不可分割性。故,高先与三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和承包关系,为合同联立,高先主张的提成工资、押金及投资款均不属于劳动合同项下义务,该项诉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范畴。高先以劳动合同相关规范主张权利,系请求权基础规范选择错误,予以驳回,其可另案主张权利。
三环公司主张所签劳动合同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6日,该主张与其在仲裁阶段认可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为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并不矛盾。高先主张双方另签有一份劳动合同,但无证据佐证,不予采信。高先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已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高先具有青岛办事处的自主权,可自行安排休假,且双方已约定除工资外,三环公司不再负担其他费用。故,高先该项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关于经济补偿金。高先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其主张的其他解约事由与其自认的社保缴纳、工资支付情况相矛盾,且无证据佐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要件。高先该项诉请,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仲裁裁决未支持防暑降温费,高先对此未提起诉讼,视为认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高先与烟台三环科技有限公司2003年6月6日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烟台三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高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驳回高先对烟台三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高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美玲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韩晓玉
书记员高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