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三环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三环科技有限公司、高先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3财保41号
申请人:烟台三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A-46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28600877J。
法定代表人:解毅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宇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宇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先,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申请人烟台三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烟台三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高先银行存款1117616.8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176003900944542876)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先银行存款1117616.8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