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仑执民字第29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9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执行人***,男,1948年1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执行人***琳,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良波家电配件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组织机构代码:74495691-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烟台三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组织机构代码:72860087-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琳;***;***;***;***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良波家电配件厂、烟台三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良波家电配件厂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9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敏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