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三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三环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904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烟台三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A-46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28600877J。
法定代表人:解毅飞,董事长。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联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润发国际大厦A座1608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7287236076。
法定代表人:徐勇,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海尔特种电冰柜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27808756R。
法定代表人:李伟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烟台三环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联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海尔特种电冰柜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74元,减半收取计54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艾江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德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