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02民催8号
申请人:云南中建人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理工大学新迎小区科一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7285422N。
法定代表人:吕画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系申请人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云南中建人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中建人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中建人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云南中建人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卢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