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2财保1号
申请人:***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胜利北路56号商业区3号楼。
负责人:康铁军,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牧野青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开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C座3号楼43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公司经理。
申请人***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牧野青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1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险金额为110000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牧野青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苏沛清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韩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