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3民初174号
原告:***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胜利北路56号商业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康铁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德,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敏,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尚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明德南至善街1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滨,该公司经理。
***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市尚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计835元,保全费790元,共计1625元,由原告***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辉贤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侯云飞
书记员武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