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尚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3民初174号

原告:***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胜利北路56号商业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康铁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德,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敏,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尚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明德南至善街1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滨,该公司经理。

***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市尚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计835元,保全费790元,共计1625元,由原告***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辉贤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侯云飞

书记员武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