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91财保4号
申请人:***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胜利北路56号商业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康铁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德,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敏,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滨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宁远村桥东彩钢厂西南。
法定代表人:牛继光。
申请人***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滨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滨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时信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董利峰
书记员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