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张家口滨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91民初192号

原告:***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胜利北路56号商业区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106152360A。

法定代表人:康铁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德,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敏,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宁远村桥东彩钢厂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573876261X。

法定代表人:牛继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滨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8元,减半收取1024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两项合计2044元,由原告***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闫昊昀

人民陪审员  王 亮

人民陪审员  王桂矗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赵红月

书 记 员  王佳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