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91民初192号
原告:***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胜利北路56号商业区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106152360A。
法定代表人:康铁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德,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敏,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宁远村桥东彩钢厂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573876261X。
法定代表人:牛继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滨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8元,减半收取1024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两项合计2044元,由原告***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闫昊昀
人民陪审员 王 亮
人民陪审员 王桂矗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赵红月
书 记 员 王佳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