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3财保3号
申请人:***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胜利北路56号商业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康铁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市尚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明德南街头道兴隆巷2号楼3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郭建滨,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市尚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7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为其出具的相应价值的保单保函一份为该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使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市尚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7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790元由申请人先行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玉海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成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