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民终1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口市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胜利北路56号商业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康铁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市金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住所地***市桥东区五一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胥彩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亚伟,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金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0791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牟键
审判员*亮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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