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万全区某某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708民初574号
原告:张家口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万全区某某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口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力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万全区某某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万全行政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价款320986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098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7月23日签订《新区110千伏输电线路改造项目工程》合同,合同价款为1853677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该项目工程已于2020年9月9日完成审核结算,竣工结算总价为18209860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500万元工程价款。时至今日,被告方未按合同4.2条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因为已构成违约,依据本合同9.2条约定应向原告方支付应付款额的10%违约金。原告为索要剩余工程价款已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要,但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万全行政执法局辩称:对起诉状事实及未给付金额认可,因我单位财政资金紧张,并非恶意拖欠,请求给予一定的时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9日,原告某某电力公司中标张家口市万全区市政管理局发包的新区110千伏输电线路改造项目施工工程。2018年7月23日,原告与张家口市万全区市政管理局签订了《新区110千伏输电线路改造项目工程合同》,约定了合同标的、质量标准、价款与支付、权利与义务、施工验收、质量保证等内容,并在9.2条约定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还应支付应付款额10%的违约金。原告依约完成了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2020年9月9日,原告某某电力公司与被告万全行政执法局完成结算,并签订《建设工程(预)结算审定签署表》审核结算造价为18209860元。原告已开具总造价1820986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张家口市万全区市政管理局分别于2018年10月9日、2018年12月26日支付被告工程款14000000元、1000000元,共计15000000元,剩余3209860元工程款未支付。
因机构改革,2019年2月张家口市万全区市政管理局撤销,合并为张家口市万全区某某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新区110千伏输电线路改造项目工程合同》、《万全市政建设引用110kv闫柴一、二线送电线路改造工程(31#-36#)竣工资料》、情况说明、《新区110千伏输电线路改造项目结算审核报告书》、河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催款函》及送达签收表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新区110千伏输电线路改造项目工程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20986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被告未按期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应付款额10%的违约金,即3209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家口市万全区某某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家口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209860元、违约金320986元,合计35308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46.77元,减半收取计17523.38元,由被告张家口市万全区某某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