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1民初501号
原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城郊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华东大道530号宏基财富中心2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变更后的诉讼标的计算),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