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厦门毅海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3民初1316号 原告:厦门毅海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118号吉家家世界3号馆1层C1-01A、C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5163061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福建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华东大道530号宏基财富中心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900952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毅海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厦门毅海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毅海门业有限公司以其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毅海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毅海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