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03民初11324号
原告:海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东四路那控规34-2号江源公司用地A05号西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中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31号名门广场北区C座2108、21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南大学儋州院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海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中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海南***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海南***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7.57元(原告预交),由海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