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2民初1282号
申请人:北京天盛嘉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政府东侧海惠诚综合楼101室-1981(大城子镇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1C363D。
法定代表人:高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承德中冶名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东区村(兴隆县兴隆省级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办公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MA083PFN23。
法定代表人:魏志宏,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29层(25)、30层(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1489416U。
法定代表人:刘福明,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天盛嘉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德中冶名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天盛嘉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二被申请人承德中冶名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6,426.4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申请人承德中冶名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6,426.4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成义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