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京禾邦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183民初445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悟生,句容市白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禾邦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金轮新都总汇**。
法定代表人:朱邦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南京禾邦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计198元,由***负担。
审判员 颜 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万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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