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725执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朝阳街10号胜地心苑A4幢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苏建忠,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崇华。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725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产、林权情况等进行了调查,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的小型汽车,但因该车未被我院实际控制,暂无法对其进行处置。其他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依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建明
审判员  钟阳平
审判员  魏 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泳涛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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