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力天金苹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漯河市金苹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04民初2964号
原告:武新轩,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漯河市金苹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2年12月17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漯河瑞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豫中南建材市场名优区A-28-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新轩与被告漯河市金苹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漯河瑞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武新轩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新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新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新轩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